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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

时间:2022-02-08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不详   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
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,利用股权进行投资越来越受到青睐,股权已经成为人们一项重要财产权利,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情况也比较多。为了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,最高人民法院今天(21日)发布了《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解决执行实践中,股权冻结规则不明确、评估难、反规避执行难等问题。

  《规定》明确了股权冻结的规则。明确:冻结股权的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,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,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。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,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。

  为有效解决股权评估难问题,《规定》明确: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,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、公司提供。同时,为解决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、控股股东控制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,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们提供。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,不仅可以强制提取,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
  为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,必要时,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。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,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“无底价拍卖”,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。这样规定,一方面可以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,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;另一方面也能够有力推动股权处置工作,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,避免股权长期冻结不处置造成的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。

  此外,还规定了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。冻结股权的,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,要求公司在实施增资、减资、合并、分立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,向人民法院报告;未报告即实施这些行为的,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不法行为的功能。公司或者董事、高管故意通过这些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,规避执行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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